新浪财经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,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了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补充规定》)。对于资本市场中的违规披露、内幕交易、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案等证券、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。
最高检、公安部在答记者问时表示,近年来,随着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强,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,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呈增多的趋势,而且犯罪的形式、手段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情况,原有的追诉标准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证券犯罪的实际,需要做出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。
2001年4月,最高检、公安部出台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》以来,各级司法机关根据有关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,严厉查处了一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、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证券犯罪案件,如“银广夏”、“东方电子”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、“中科创业”、“亿安科技”操纵股票价格案、“科龙电器”虚报注册资本、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、挪用资金案、“杭萧钢构”等内幕交易案等,有力地打击了证券市场犯罪行为,有效地维护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。
《补充规定》规定的几种证券、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
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
《补充规定》规定了违规披露、不披露作为投资者判断证券交易价格走势重要依据的资产、利润等重要信息的追诉情形,比如虚增或者虚减资产、利润达到相应的资产总额、利润总额30%以上,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、仲裁、担保等重大事项所涉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%以上,以及颠倒盈利和亏损的,应予追诉。
背信损害上市公




